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吊環的安全使用
1. 用于組成鏈式吊索、鋼絲繩吊索、纖維繩吊索的主環宜采用長形環,其它場合可用圓形環;
2. 連接環必須采用長形環;
3. 出現傷痕或**銹蝕的吊環再利用,必須按要求進行靜拉力試驗;
4. 不允許將有缺陷的吊環焊補后重新使用;
5. 起重索具組合部件上的吊環,按組合部件要定期檢查;
6. 與鏈條連接的連接環,其環材直徑必須大于鏈材直徑;
7. 與單只吊環直接連接的鏈、索數不得多于三肢,四肢鏈、索與主環之間的連接應采滿足要求;
8. 不得采用錘擊的方法糾正已扭曲的吊環;
9. 禁止拋擲吊環;
10. 不要從重物下面拉拽吊環或讓重物在吊環上滾動;
11. 不準用卸扣代替連接環。
吊環的檢查檢驗
1. 吊環表面情況;
2. 吊環磨損情況;
3. 吊環扭轉變形的情況;
4. 起吊5噸以上大型索具使用的吊環每年要進行檢驗和無損探傷。
吊環的報廢標準
1. 從吊環不彎曲的平面算起,扭曲超過10%;
2. 長形環內長L(圓形環內徑D)變形率達5%以上;
3. 吊環直徑磨損或銹蝕超過名義尺寸10%;
4. 吊環上出現裂紋、裂痕或凹槽。
復制成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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