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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吊索具及鋼絲繩安全要求
( 1 )使用新購置的吊索具前應檢查其合格證,并試吊,確認安全。
( 2 )吊索的水平夾角應大于 45 °。
( 3 )作業時必須根據吊物的重量、體積、形狀等選用合適的吊索具。
( 4 )使用卡環時,嚴禁卡環側向受力,起吊前必須檢查封閉銷是否擰緊。不 得使用有裂紋、變形的卡環。嚴禁用焊補方法修復卡環。 ( 5 )嚴禁在吊鉤上補焊、打孔。吊鉤表面必須保持光滑,不得有裂紋。嚴禁 使用危險斷面磨損程度達到原尺寸的 10 %、 鉤口開口度尺寸比原尺寸增大 15 %、扭 轉變形超過 10 %、危險斷面或頸部產生塑性變形的吊鉤。板鉤襯套磨損達原尺寸的 50 %時,應報廢襯套。板鉤心軸磨損達原尺寸的 5 %時,應報廢心軸。
( 6 ) 編插鋼絲繩索具宜用 6 × 37 的鋼絲繩。 編插段的長度不得小于鋼絲繩直徑的 20 倍,且不得小于 300mm 。編插鋼絲繩的強度應按原鋼絲繩強度的 70 %計算。
( 7 )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鋼絲繩不得繼續使用:
1)鋼絲繩直徑減少7%~10%。
2)在一個節距內的斷絲數量超過總絲數的10%。
3)出現擰扭死結、死彎、壓扁、股松明顯、波浪形、鋼絲外飛、繩芯擠出以及斷股等現象。
4)鋼絲繩表面鋼絲磨損或腐蝕程度,達表面鋼絲直徑的40%以上,或鋼絲繩被腐蝕后,表面麻痕清晰可見,整根鋼絲繩明顯變硬。 (8)鋼絲繩、套索等的安全系數不得小于8~10,兜繩吊掛應保持吊點位置準確、兜繩不偏移、吊物平衡,新起重工具、吊具應按說明書檢驗,試吊后方可正式使用,長期不用的超重、吊掛機具,必須進行檢驗、試吊,確認安全后方可使用。
2.操作人員安全要求
(1)起重工必須經專門安全技術培訓,考試合格持證上崗。嚴禁酒后作業。
(2)輪式或履帶式起重機作業時必須確定吊裝區域,并設警戒標志,必要時派人監護。
(3)大雨、大雪、大霧及風力六級以上(含六級)等惡劣天氣,必須停止露天起重吊裝作業。嚴禁在帶電的高壓線下或一側作業。
(4)起重工應健康,兩眼視力均不得低于1.0,無色盲、聽力障礙、***、心臟病、癲癇病、眩暈、突發性昏厥及其他影響起重吊裝作業的疾病與生理缺陷。
(5)作業前必須檢查作業環境、吊索具、防護用品。吊裝區域無閑散人員,障礙已排除。吊索具無缺陷,捆綁正確牢固,被吊物與其他物件無連接。確認安全后方可作業。
(6)作業時必須執行安全技術交底,聽從統一指揮。
(7)使用起重機作業時,必須正確選擇吊點的位置,合理穿掛索具,試吊。除指揮及掛 鉤人員外,嚴禁其他人員進入吊裝作業區。
(8)使用兩臺吊車抬吊大型構件時,吊車性能應一致,單機荷載應合理分配,且不得超過額定荷載的80%。作業時必須統一指揮,動作一致。
(9)在高壓線垂直或水平方向作業時,必須保持下表所列的*小安全距離。
起重機與架空輸電導線的*小安全距離輸電導線電壓1KV以下 1—15KV 20—40KV 60—110KV 220KV
3.安全操作
1)司機必須按所駕駛塔式起重機的起重性能進行作業。
2)嚴禁由塔機上向下拋擲任何物品或便溺。
3)當吊鉤滑輪組起升到接近起重臂時應用低速起升。
4)起重機行走到接近軌道限位時,應提前減速停車
復制成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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